安徽省防灾减灾救灾协会会费管理办法
第一条 为做好安徽省防灾减灾救灾协会(以下简称协会)会费的收缴、使用与管理工作,根据民政部门关于社会团体会费的有关规定和《安徽省防灾减灾救灾协会协会章程》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按期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,会员缴纳的会费,是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。
第三条 会费的收缴、管理与使用应坚持量入为出、遵章守法、厉行节约的原则。
第四条 会员自愿缴纳会费超过年度会费标准的,应予以鼓励。
第五条 会员于每年3月31日前缴纳当年会费,新会员于入会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。每年6月30日前批准入会会员缴纳全年会费,6月30日后批准入会会员缴纳半年会费。
第六条 会费标准
职位 |
人数上限 |
会费标准 |
会长单位 |
1名 |
50万元/年 |
副会长单位 |
若干 |
15万元/年 |
理事单位 |
若干 |
3万元/年 |
会员单位 |
若干 |
3000元/年 |
第七条 会费由协会财务收取,并开具《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》。单独设立账目,每年向理事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,接受会员单位监督。
第八条 会员因特殊情况需减免会费的,可向协会提出申请,由协会理事会讨论决定是否准予减免。
第九条 对于无故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,被视为自动退出协会会员,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、资助和捐款。
第十条 会费应按照协会的宗旨在以下范围内使用:
(一)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
(二)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以及以协会名义召开的其它会议费用。
(三)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、福利、社会保险等及协会所需办公设施和用品的支出。
(四)协会开展工作,如内宣传教育、业务培训、文化活动、期刊级网媒运营费用支出。
(五)其它合法支出。
(六)协会常设机构工作支出实行执行会长负责制,秘书长按规定报批。
第十一条 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;在年检时向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,并按照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规定进行财务审计。
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安徽省防灾减灾救灾协会。
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安徽省防灾减灾救灾协会2020年9月12日第一次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自2020年9月12日施行。
安徽省防灾减灾救灾协会
2020年9月12日